
(1)植物源农药名称一般用″植物名称加提取物″表示。
(2)只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成分起作用的,用该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命名。
(3)提供原料植物的相关信息以及原料植物的处理过程、萃取方法、纯化过程等。
(4)同意植物源农药登记母药。
(5)植物源农药母药,峰面积≥主峰面积50%的成分以及含量≥10%的成分,一般应规定为标志性有效成分(溶剂除外)。
(6)植物源农药登记的申请类型中没有相同产品的登记类型。
(7)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混配制剂登记。
(8)原则上不同意减免植物源农药母药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