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,联系方式包括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等。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(或地区)名称、生产者名称以及在中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、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等。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,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,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。如果农药产品标签上标注了:“XX监制”“XX技术”“XX国家进口等与本企业无关的单位或部门,则此标签就属于不合格农药标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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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,联系方式包括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等。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(或地区)名称、生产者名称以及在中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、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等。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,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,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。如果农药产品标签上标注了:“XX监制”“XX技术”“XX国家进口等与本企业无关的单位或部门,则此标签就属于不合格农药标签。